云南强奸幼女官员被判8年 精神赔偿难实现

2013年12月07日17:36  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昆明12月7日消息(记者张棉棉 任梦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昨天(6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就郭玉驰强奸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再审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最终将郭玉驰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一起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从一审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到案件终被指令再审,被判八年。案件一波三折的进展,引发网络持续关注和质疑。

  >>焦点一:官员强奸四岁幼女量刑是否合理?

  今年8月底,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见到路边玩耍的幼女王某某,遂起歹念,将王某某抱到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

  一审中,法院认定郭玉驰强奸罪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同时认为,郭玉驰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在发回重审时,云南大关县法院认为,定罪准确,量刑不当,将郭玉驰的有期徒刑改为8年。

  对此,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主张,鉴于案件情节严重,原告有期徒刑应在十年以上。

  陈维镖: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不顾被害人的哭喊,两次实施强奸。四岁的小孩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没有反抗能力。

  按照刑法规定,犯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别情节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本案判决的关键是云南大关县法院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洪道德:我们所说的特别严重就是起刑在十年以上,这个案件当地法院再审后,不认为具有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当地法院判处8年就已经体现从重要求,因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中间值是7.5年。

  >>焦点二:检察院是否予以抗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被害方辩护律师陈维镖表示,一审后,作为和云南大关县法院同级的大关县检察院不予抗诉,所以才向上级昭通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陈维镖说,由于对量刑八年的结果不满意,不排除再次提出“抗诉”的可能。

  陈维镖:对结果不满意,但是不是要抗诉,还要看被害人家属的考虑。即便是申请抗诉,云南大关县检察院可能也不会抗诉,可能最终还是要向昭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介绍,检察院是否抗诉主要取决于法院的判罚是否体现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意见。

  洪道德:理论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意见存在一定逻辑上的问题。大关县检察院认为法院5年的判决,已经比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从重了,因此没有抗诉。

  >>焦点三:如何保障被害人一方的精神赔偿?

  在一审前,作为四岁幼女的被害一方提出了80万元的精神赔偿,以及医疗费、交通费等五万元。但最终,经过法院对赔偿金额非诉讼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15万元。与被害一方所要求相距甚远。被害方辩护律师陈维镖说,目前,我国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精神损失赔偿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但希望通过此案有所推动。

  陈维镖:以这个案件为契机,引起社会的关注,推动最高法院推出更加体现公平、争议的司法解释,不要把精神赔偿放置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外。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也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主要是直接伤害或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精神索赔属于惩罚性赔偿,法律应该支持公民对精神损害索赔的权利。

  洪道德:精神损失赔偿是公民的权利,但是我们的法律中还没有确认惩罚性赔偿。只有在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里面增加了惩罚性赔偿,那么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才能加入精神损害赔偿。

(原标题:云南强奸4岁幼女官员被判八年 精神赔偿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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